| 转型期经济类腐败与治理 |
| v 作者:王静 v 来源: v 录入:07-06-13 17:35:19 |
综合国外的研究和我们的调研分析发现,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主要产生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接合部,那些公共权利过大、官员的任意处置权过大的领域。在我国突出的表现在诸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此领域的腐败金额巨大,行为尤其猖獗。因此,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腐败,首先必须研究分析这些重点领域内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而对症下药,找出治理对策。
一、经济类腐败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权利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为经济类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体系还不完备,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亟待进一步完善,缺乏平等、公正、合理、透明的市场运行规则。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很难发挥,而政府部门的管理权仍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很大作用。英国学者阿可顿有句名言: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绝对导致腐败。因此,行政权利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比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土地由过去的无偿划拨到现在的批租和有偿使用,本来是一个进步,但在许多地方土地批与不批、租与不租及价格的高低等问题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运作,而是由有关政府官员决定的,这样也就给某些掌握权利或接近权力的政府官员留下了营私舞弊的机会。
(二)权利制约机制和其他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部门向经济人“权利寻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我们的政策、法规、法律对这些问题的是非界限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了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等界限不清,引起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混乱;另一方面也缺乏对腐败制止和惩处的法律依据和手段。这样,同时降低了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受到的惩罚,导致腐败现象的普遍发生。比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经营开发等经济活动中,政府官员经常采用故意拖延,给企业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给企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内部信息等手段进行索贿,而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显然欠缺。
权利监督机制不健全也会诱发权利部门向经济人“权利寻租”。不受监督的权利是腐败的权利。过去我国长期靠思想教育、道德自律和行政命令来制衡腐败,目前这种制衡显得软弱无力。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行为规范不完善,存在着大量滋生腐败的漏洞;二是缺少对公务人员监督的机制和法规;三是政府办事的制度、程序等公开化程度不够,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权利得不到制约。
另外,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已成为一些官员以权谋私的手段,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比如,审批时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审批事项又缺乏严格明确的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审批缺乏基本的标准,难以进行规范运作。
(三)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促使其向权利部门“寻租权利”
一般来讲,经济活动中贿赂的供给者不外乎自然人或企业组织等,在这里我们称之为经济人。经济人具有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进行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因此,他们贿赂政府官员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获取某种特殊的利益(包括降低成本、节约时间等)。在不完备的市场体系下,当政府以购买者或签约者的身份出现时,经济人就具有了贿赂官员以取中标或签约资格的可能性。因为由于市场体系的不完备,缺乏平等、公正、合理、透明的市场运行规则,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可以提高自身的中标率,而那些资质很强的公司却有可能被拒之门外,这类似于经济学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品车市场的理论。当政府具有某种特殊的行政审批权时,比如,拥有经营性土地出让、房地产经营开发等方面的审批权,那么经济人就会产生贿赂官员以争取办事效率的动机,因为时间就是金钱,而且那些非法生意尤其容易受到政府官员的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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